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規(guī)范審計執(zhí)法行為,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zhí)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執(zhí)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過錯行為,以來信、來訪、來電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的投訴、舉報。
(一)投訴舉報電話:0377-68936086
(二)投訴舉報郵箱:thxsjj666[at]163.com
(三)投訴舉報來信地址:唐河縣審計局法規(guī)股 (人民路南段 郵編:473400)
第三條 投訴、舉報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受理涉及本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zhí)法過錯的投訴、舉報;
(二)調查本局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行政過錯行為或其他過錯行為,并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三)承辦上級機關批辦、領導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投訴、舉報,并負責督辦、反饋辦理結果;
(四)綜合分析投訴、舉報,對其中反映出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向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反饋;
(五)負責投訴、舉報材料的立卷、歸檔和管理,并協(xié)助人事等有關部門,將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納入目標績效評估考核。
第四條 投訴、舉報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立即進行登記,內容包括:舉報、投訴人姓名(要求對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聯(lián)系電話,舉報、投訴的時間,舉報、投訴的主要問題。
(二)呈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件,在當日內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領導閱批。
(三)立案和移送。根據(jù)領導批示,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的投訴、舉報,應立即予以立案;對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的投訴、舉報,應在5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四)調查。對本局立案的投訴、舉報事項,由投訴、舉報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應在2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特殊、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0日。
(五)處理。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對投訴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報局領導集體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反饋。投訴、舉報人署實名的,應將查辦結果在查結后7日內告知投訴、舉報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應方式公開。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的,應書面及時報告。
(七)存檔。投訴、舉報查辦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五條 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負責查辦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投訴材料,不得泄露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不得將投訴、舉報材料原件(復印件)轉給被投訴、舉報人。
第六條 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負責查辦工作的人員,與某件舉報、投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辦理該舉報、投訴事項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七條 責任追究: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負責查辦工作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權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工作職責,推諉不辦、查處不力,或在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致使重復投訴、舉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警告、通報批評或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八條 投訴、舉報的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作為對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評估、考核和獎懲的依據(jù)。
第九條 本制度由唐河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唐河縣審計局
2022年6月29日
主題詞:唐河縣審計局行政執(zhí)法投訴舉報制度 - 點擊收起詳細信息
索 引 號 | 2022083009430165 | 文 號 | |
---|---|---|---|
發(fā)布機構 | 唐河縣政府辦公室 | 發(fā)布日期 | 2022-08-30 09:43:01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