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zhí)法主體
1.單位名稱:源潭鎮(zhèn)人民政府
2.執(zhí)法人員名單:
姓 名 | 證件編號 |
王道寬 | 16160797216 |
王玉森 | 16160797226 |
孔 起 | 16160797223 |
陳 勇 | 16160797208 |
李 特 | 16160797225 |
牛罡毅 | 16160797209 |
徐 猛 | 16160797217 |
楊連勇 | 16160797211 |
劉 棟 | 16160797218 |
黨坤玲 | 16160797220 |
楊保振 | 16160797221 |
張 偉 | 16160797219 |
二、執(zhí)法權限
法定事項、委托事項
三、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jié)選)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四、執(zhí)法程序
(一)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zhí)法人員填寫有統(tǒng)一編號的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后補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執(zhí)法程序。
(二)行政程序啟動后,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三)一般行政執(zhí)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決定。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五、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地址:源潭鎮(zhèn)人民政府
投訴舉報電話:0377—68430868
郵 編:473400
六、救濟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向唐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七、行政裁量權標準
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進行行政處罰。
主題詞:關于執(zhí)法主體、人員、權限、依據、程序、投訴舉報、救濟渠道、行政裁量權標準的公示 - 點擊收起詳細信息
索 引 號 | 2023060500000024 | 文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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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唐河縣政府辦公室 | 發(fā)布日期 | 2023-06-05 00:00:00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編號 |